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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力崇明] 【云志愿】《调解心声》之“再婚老人何以劳燕分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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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5 23:5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法同行·典范生活】本案法律释义  

1、什么是婚前财产、婚后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但是婚后财产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夫妻财产应如何处理?


(1)约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2)赠予。《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3)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说尽人世理,解开万千结”,欢迎收看收听向化镇司法所《调解心声》栏目,我是心声传递人司音,司法的司,声音的音。


今天和大家分享来自向化镇联调中心老娘舅蔡老师的调解故事,故事的名字叫《再婚老人何以劳燕分飞》,这是一个有关老年再婚夫妻的辛酸与无奈的故事。




故事的主人公是一对已经再婚20多年的再婚夫妻,两位老人现在都已经80多岁了。丈夫再婚前没有子女,妻子前段婚姻中育有两个女儿,再婚时两个女儿都已成家,平时不与母亲一起生活。两个孤独的老人走到一起,彼此温暖照顾,感情非常好,他们靠着自己的努力造了两间住房,生活虽平淡但也过得幸福。


然而步入耄耋之年后,二人的身体状况都大不如从前了。去年妻子突然间生病了,丈夫也是尽力在旁照料,但由于自己也年事已高,仅他一人照料妻子实在力不从心。于是丈夫希望妻子的两个女儿一起帮忙照顾。然而双方自行协商无法达成共识。于是丈夫找到老娘舅,希望从中协调。


老娘舅介入调解后,对双方做了思想工作。老两口共同生活了那么多年,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女儿们的负担,如今是自己母亲生病了,继父也确实年纪大了、体力不支,无法一个人照顾,两个女儿应该承担起家庭责任,无论是在体力上还是经济上都应该付出一些;而继父这边也要体谅两个女儿有自己的家庭要照顾,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能多照顾些就多照顾些。希望双方各退让一步,共同努力,让卧病的老人能早日痊愈。


然而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发现,继父与继女之间的矛盾其实早已存在,照顾生病的母亲这件事仅仅是导火索。之前继父与两个女儿就曾因经济问题发生过争吵,关系并不算好。但那时母亲身体还健康,充当了他们之间的“润滑油”。然而现在,如果一起照顾母亲,继父与两个女儿就会经常碰面。先前的芥蒂让两个女儿提出只由她们俩照顾母亲,继父就不要再出现了的要求。调解员多次调解,女儿们依然不愿退让。继父十分无奈,也看出了自己与两个女儿的关系无法修复,如果今后自己生病了,她们也不会从旁照料。最终继父无奈选择了离婚并放弃了和妻子所有的共同财产,只带着原本从陈家镇带来的私人用品回到了老家。至此,两个一起生活了二十多年的夫妻就这样分道扬镳了。


一段美好的婚姻最终抵不过现实的逼迫而最终以分手收场,这个故事是让人辛酸和无奈的。随着老龄化的加剧,独居老人的精神需求也是社会日益关注的话题,老年人再婚的现象已经不是新闻而是平淡的现实了,因为再婚引发的子女冲突、财产冲突以及离婚冲突屡见不鲜。可见要维持一段和谐美满的老年人再婚关系是不容易的。


今天的故事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因为老年人的再婚会比中青年的再婚遇到更多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包括:与前妻(前夫)的关系、财产分配、是否生育孩子、家庭关系角色如何处理等。对于这些潜在的问题,如果等到发生了再去解决就已经太迟了,所以应该未雨绸缪,提前协商预防。


在此,我们的调解员提醒有再婚意愿的老人们:财产是老人再婚最有杀伤力的重大因素,这里面的财产涉及到婚前的财产、婚后的财产以及死后的财产,这三笔财产处理好了,再婚的矛盾就会少很多。处理的原则一定要把握五点:第一,婚前要尽可能与子女达成一致意见;第二,对婚前的财产要做出明确交代,最好签订婚前协议;第三,对婚后家务、日常开支、看病问题等也要谈好;第四,遗产的处理也要以契约的形式明确下来,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第五,再婚后对待双方子女应一视同仁,最好不要插手子女生活问题。


我们衷心祝愿所有的老人都老有所依、老有所乐。夕阳无限好,不怕近黄昏!


信息来源:镇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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